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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歸來” 七成產品用廢料

2019-01-24 13:05

卓商塑料(PVC助劑)網訊:截至今年5月1日,一次性發泡塑料(PVC助劑)餐具“重出江湖”一年整。

 

  此前因為“白色污染”被禁用十余年。直到2013年2月,國家發改委和國務院重新出臺政策,恢復其生產和使用,并于當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長期關注一次性發泡塑料(PVC助劑)餐具的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對全國各地生產該產品的企業(ACR)進行調查。

 

  而調查結果卻不容樂觀。其中,所用原料不合格的企業(ACR)高達70%,同時按照國家要求進行產品包裝標識的僅有1家。

 

  七成產品廢料制成

 

  一次性發泡塑料(PVC助劑)餐具,俗稱發泡餐具,是指以聚苯乙烯樹脂為原料,在中經過高溫加熱熔融后加入發泡劑(如丁烷)等進行擠出拉片,將片材收卷后在通風的環境中放置熟化后再進行二次加熱吸塑成型制成的各種餐飲具,如快餐盒、湯碗、方便面碗、生鮮托盤等。

 

  此次被調查的發泡餐具生產企業(ACR)波及北京、天津、山東、遼寧、河北、黑龍江、浙江、福建、安徽、上海、陜西、江西、江蘇、湖北、廣東15個省市共91家。

 

  調查對象及主要內容為:發泡餐具生產企業(ACR)所用原料情況、發泡餐具包裝袋標識情況。

 

  按強制性國家規范《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樹脂衛生規范》(GB 9692-1988)的要求,聚苯乙烯(PS)的原料樹脂必須是“白色顆粒,無異味、異嗅、異物”。

 

  根據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提供的調查報告,本報記者了解到,超過七成的企業(ACR)都在使用“混合料”,這里面不僅包含了透明本色的聚苯乙烯樹脂,還有企業(ACR)自產邊角料再造粒、外購肥料以及碳酸鈣、滑石粉等,摻加比例亦有所不同。

 

  其中51.6%的企業(ACR)使用感官合格顆粒占50%左右的混合料,有25.3%的企業(ACR)甚至完全使用廢料或只有極少局部透明顆粒的原料。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秘書長董金獅告訴本報記者,外購回收廢料的來源不明,再加上多次的高溫再造粒,造成了外購回收料中的苯乙烯單體增加。不僅是外購回收廢料,即便是生產車間的邊角料,也會因為多次高溫再造粒使苯乙烯單體大量析出。

 

  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癌癥小組對苯乙烯進行的研究得出結論:苯乙烯有致癌作用,呼吸苯乙烯氣體會使人產生淋巴瘤、造血系統瘤和非瘤疾病,尤其是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具有潛伏性。并隨著呼吸苯乙烯氣體工夫的持續和計量的積累,致使危險性更大。

 

  標識齊全僅一家

 

  根據我國國家法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要求,聯合發泡餐具產品的特殊性,發泡餐具產品包裝上的標注有如下10項:生產廠廠名和地址、產品名稱、材質、規格型號、執行規范、產品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是否有檢驗合格證、是否有不能微波和高溫加熱警示語。

 

  但是調查的結果卻是:在工作人員隨機抽取的56個發泡餐盒包裝袋樣品中,上述各項全部標識的僅有一家;同時還有4個沒有任何標識信息的空白包裝袋樣。

 

  在56個包裝袋樣品中,生產日期標示情況最差,未標示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標示謬誤的樣品所占比例高達94.6%,其中未標示生產日期的樣品46個,生產日期標示謬誤(只標注“月、日”,未標注“年”)的樣品7個。

 

  董金獅對本報記者說:“雖然的保質期長,不像食品一樣容易出現過期問題,但是,標明生產日期是保證產品可追溯性的重要信息。生產企業(ACR)不標注生產日期的行為,很有可能是為了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管。”

 

  此外,未標注檢驗合格和沒有檢驗合格證的樣品共有50個,占全部樣品的89.3%。

 

  《產品質量法》中要求產品應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董金獅表示,無檢驗合格證的生產企業(ACR)很有可能并無對產品進行檢驗的相關工作程序,導致一次性發泡塑料(PVC助劑)餐盒的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而查究其更深層次的起因,他認為:“主要是因為發泡餐盒政策、規范上的缺失,沒有像QS市場(MBS)準入那樣嚴格的一套程序對發泡餐盒生產企業(ACR)進行規范。”

 

  規范、監管均缺位

 

  2013 年2月16日,國家發改委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產業結構調整領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改委令第9號)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批改〈產業結構調整領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改委令第21號)(簡稱“21號令”)。其中“一次性發泡塑料(PVC助劑)餐具”由淘汰類中刪除,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今,“21號令”已經發布一年,一次性發泡塑料(PVC助劑)餐具仍未實施市場(MBS)準入,也沒有對應的產品規范。

 

  質檢總局、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于2013年7月6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切實加強一次性發泡塑料(PVC助劑)餐具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國質檢監聯【2013】347號)。該《通知》明確了一次性發泡塑料(PVC助劑)餐具可合法用于盛裝食品,要求生產企業(ACR)嚴格按照《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規范》(GB 9689)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規范》(GB 9685)等食品安全規范和規定的要求進行生產和產品出廠檢驗,建設和保留檢驗記錄。

 

  按照《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規范》(GB 9685-2008)的要求,熒光增白劑、工業(臺塑)滑石粉、回收廢料等都不得應用于生產中。

 

  但是董金獅告訴記者:“目前的檢測規范,是沒有辦法將廢塑料(PVC助劑)檢測出來的。”

 

  這是因為《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規范》僅是對最終產品進行檢測,但是對原材料的使用情況并不在檢測之列。

 

  大量不良企業(ACR)使用回收廢料生產餐具,但是按照目前現有的國家規范《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規范》(GB 9689-1988)進行理化指標檢測,均合格。

 

  然而,質監部門進行執法查處一般要將產品送檢后,根據檢驗結果判定是否予以處罰。造成了明知使用原料為外購廢料,但企業(ACR)不承認,辯解為車間邊角料,導致制品檢測合格而無法處罰的怪現象。

 

  規范的缺失不僅造成了監管部門“無法可依”,也使得各部門在不同環節里,相互推諉。

 

  “國家不讓用發泡,就不說發泡,工商部門也不看生產的東西是什么,有的說是一次性塑料(PVC助劑)餐具,不注明材料,有的就叫塑料(PVC助劑)制品,先把工商營業執照辦下來再說。”董金獅告訴記者,而生產之后的產品監管則落到質監部門,質監部門即便是發現了產品不合格,也無外乎罰款,最終解決不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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